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科教学环节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表是学校组织课程教学,实施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一经排定,除学校因重要工作安排临时调整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 教师应按课表上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必须按本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调课是指因故改变已经排定课表的上课时间、地点、任课教师等任何一项信息;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停止全部或部分教学的行为。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教学的各类课程。
第二章 调(停)课条件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
1.因学校统筹安排而进行的课表调整;
2.因教学条件无法满足教学要求,需要变更上课教室;
3.课程开课前因故变更任课教师;
4.任课教师本人或直系亲属因突发事件需临时停课或请他人代课;
5.学校或学院因公派出参加教学科研活动(他人无法代替参加);
6.因学生选课人数太少(低于学校开课人数要求)而停开课程。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调课:
1.开学第一周的课程;
2.国家规定的长假前后三天内的课程;
3.非不可抗力临时调换当天课程的;
4. 课程调整与学生其他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冲突的;
5. 进入学生选课环节后要求调整上课时间的。
6.任课教师因有个人有校外活动而影响本校授课的。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变更任课教师:
1. 列入教学改革项目的课程;
2. 双语教学课程;
3. 安排青年教师助课的课程;
4. 与拟任课教师原已承担的教学任务冲突;
5. 拟任课教师不具有我校任课资格。
第三章 调(停)课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调课的教师应填写《调(停)课申请表》,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由教师本人或教学办工作人员到教务管理办公室(余区教学办公室)办理。如涉及开课后停课、更换上课时间及跨区更换教室需要征询相关教学班学生代表意见;因公派出的,需附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条 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余区教学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在能满足教学要求、不违背教学规律、不影响学生学习效果且在教室等设施允许的情况下,方能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一周内的课表调整由教务管理办公室(余区教学办公室)直接办理,超过一周的课表调整由教务处主管教学运行的副处长审批。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因特殊原因该门课程有两周及以上不能按课表上课,其所在学院(部)应及时更换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除临时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外,调(停)课至少需要提前一天办理。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调整以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余区教学办公室)开具的调课单为准。调课单一式四份,任课教师、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教室管理员和教务管理办公室(余区教学办公室)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因法定节假日和全校统一活动所造成的缺课,教务处不统一安排补课。任课教师可根据需要到教务管理办公室(余区教学办公室)办理教室借用手续。补课不计入调(停)课次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未办理手续或未经审批自行调课停课者,按《武汉理工大学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关于教师调课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